從2018年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來看,危房是可以申請重建的,但是在重新建造之前必須要請相關的部門勘查一下房子的危險等級,如果說并沒有達到重新建造的等級,那么不可以重新建造新房子,只能夠進行局部的改造,或者是翻新。
(一)危房認定
需翻新危房的產權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向房管處申請危房鑒定,房管處派專人進行調查、現場查勘、測試,認定確屬危房的,出具《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
(二)危房翻新
1、產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向所在居委會書面提出翻新申請,居委會根據實地情況簽署同意翻新或不同意翻新的意見和理由,并由審查人簽字,居委會蓋章。居委會無論是否同意翻新,均須將已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交由申請人報送給社區管理處審查。
2、社區管理處對產權人的申請及居委會的意見審查后,簽署審查意見并蓋章,然后交由申請人報送建設、規劃、環保、土地局審批。
3、產權人報送建設、環保、規劃、土地局審批時,除持《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居委會及社區管理處已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外,還須提交房屋原用地邊界圖、房屋翻新圖,以及其他必須材料。建設、環保、規劃、土地局對申請審查同意后,報管委會審批。
4、建設、環保、規劃、土地局派人現場放線、驗線。房屋峻工后,產權人應及時申請建設環保土地局驗收。危房翻新不得加高,擴大面積。
(三)房屋產權人申請危房認定、翻新,應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四)未經審批擅自翻新或未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翻新的房屋一律為違法建筑。
因各地的實施細則不同,建議:向當地規劃和房產部門咨詢。